| 日前,首届昆山市法律援助十大优秀案例评选揭晓,马洪爱等律师办理的“梁某赡养案”等10个法律援助案件获此殊荣。这些优秀案例反映了我市法律服务队伍扶弱济贫、情系百姓的精神。优秀案例评选活动进一步激发了广大法律服务人员的工作热情,必将推动我市法律援助事业长足发展。
案件 1
名称:粱某赡养案 承办单位:苏州海联海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马洪爱 2007年6月22日,苏州电视台社会传真栏目播出的周市某村梁老太住在一个没水没电的车库里,生活境遇相当凄凉的报道,引起市司法局和市法律援助中心领导的重视,当即决定受理此赡养案件,并指派苏州海联海律师事务所马洪爱律师为其代理人,准备案件起诉工作。 梁老太有两儿一女,老伴已过世多年。一年前,梁老太所住房屋拆迁分得安置房,但房子到手没多久就被儿子卖掉,所得房款也很快被儿子用光,老人只好孤身一人租住在不通水电的车库里。由于双目几近失明,生活无法自理,老人经常忍饥挨饿。镇相关部门数次做老人儿子的工作,但因分歧较大没有达成协议。 后经司法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后,老太的三个子女终于同意坐下来好好商量。7月10日一早,马洪爱律师与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镇法律援助站站长冒雨赶往梁老太所在村委会,协商中,两个儿子因为以前的种种隔阂而争吵不休并大打出手,经过村领导、法律援助中心和司法所工作人员3个多小时耐心劝说、释法引导,两个儿子终于冷静下来。随后,马律师不厌其烦地做其两个儿子的思想工作,终于达成赡养协议。
案件 2 名称:代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承办单位:苏州鼎昆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谭 增 老代夫妇生活在苏北农村,因为家庭经济困难,女儿阿梅高中毕业后就来到昆山打工。2005年10月的一天早上,阿梅到附近集市买东西,被后面疾驶而来的货车撞倒,阿梅年轻的生命就这样在车祸中逝去。 强忍着悲痛,老代夫妇来到昆山,和肇事司机方就赔偿问题没能达成一致,遂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苏州鼎昆律师事务所谭增律师承办此案。 谭增接手案件后了解到,肇事车辆挂靠在苏州某货运公司名下,肇事司机系车主雇用,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谭增通过多方收集证据,将车主、保险公司、车辆挂靠的货运公司一同告上法院。法庭上,谭增多次与对方律师据理力争,一一驳回了对方的推脱之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229055.75元。 判决书生效后,老代夫妇却迟迟没有拿到应得的款项。无奈之下,老代又找到了谭增。谭律师主动为他们写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帮助他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将赔偿款交到了老代夫妇手中。
案件 3 名称:小羊羊抢劫案 承办单位:江苏苏州王建华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薛 伟 小羊羊是一名未成年人,因涉嫌抢劫,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薛伟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其辩护人。 2007年3月29日深夜,小羊羊与康某在玉山镇青淞打工楼往南200米一鱼塘处,通过用砖头砸黄某头部等手段,抢劫黄某现金65元,构成了抢劫罪。 辩护中,薛伟围绕小羊羊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等方面展开辩论,其有力的辩词赢得了法官的信服。最终,市人民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依法判处小羊羊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案件 4 名称:游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承办单位:开发区律胜法律服务所 承办法律工作者:薛 炽 航运公司下岗职工游某被李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撞伤,经公安局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游某轻信亲戚介绍的所谓“能人”张某,私下委托张某全权处理此事。事过一年多后,游某不但未得到任何赔偿款,而且无法联系到张某。游某夫妇在绝望之时,想到了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在了解基本情况后,认为游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就指派开发区律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薛炽承办此案。 薛炽在接受指派后,立即投入到调查取证工作中。在充分了解整个案情以后,薛炽四处奔波,一面与游某及时联系,告知工作进度并耐心地做其思想疏导工作;一面多次和对方律师、保险公司协调和沟通。经过多次商谈,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游某各种费用等23万元。 事后,游某夫妇非常感激,非要送个红包给薛炽,被薛炽婉言拒绝了。
案件 5
名称:蔡某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 承办单位:淀山湖法律援助站 承办法律工作者:张志元 2004年9月20日上午,蔡某像往常一样去上班,却不料天降横祸,其乘坐的汽车与一旅游大巴发生相撞,蔡某受伤严重,丧失了全部劳动能力。 出事后,双方司机都不肯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了讨回应得的车祸赔偿款,蔡某家人向淀山湖法律援助站申请法律援助。淀山湖法律援助站指派法律工作者张志元协助蔡某进行伤残鉴定等工作。经鉴定,蔡某伤残等级达到一级。 2005年10月,市法律援助中心正式受理了此案,指派张志元承办此案。张志元对案件材料进行充分整理后,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经过五次开庭和三次调解,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除去医疗费之外,赔偿蔡某364000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法律援助站又主动帮助蔡某申请执行。2006年8月,蔡某终于拿到了全部赔偿款。
案件 6
名称:小龙盗窃案 承办单位:苏州21世纪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张刘红 2006年12月4日,王某抓到偷窃其银行卡中2170元钱的小龙,并报警将其抓获。因小龙被抓获时年仅17岁,尚未成年,市人民法院为小龙指定辩护,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苏州21世纪律师事务所张刘红律师办理此案。 张律师认真研究了案情,从几个方面提出了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年仅17岁,是未成年人,法律规定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以前并无前科,是初犯,法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认罪态度比较好,表现出悔过的决心。法官采纳了张刘红的辩护意见,从轻判处,判处被告人罚金2000元。
案件 7
名称:李某盗窃案 承办单位: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律师:张建秋 2006年8月,安徽人李某涉嫌盗窃被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张建秋根据市人民法院指定,担任李某辩护人。 在法院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后,张律师来到看守所会见李某。在会见室里,张律师见到的是一个瘦弱的男孩子,苍白的脸上满是稚气,宽大的囚衣穿在他身上显得那么不相称。问讯中,张建秋感到困惑,李某的言行举止似乎不像一个17周岁的大孩子,凭着职业的敏感,张律师对李某的真实年龄产生了怀疑……但无论张建秋怎么开导,李某就是不配合。在张建秋耐心的劝导下,李某终于道出了真情。原来他当年才满15周岁,为了打工,托人办了一张假身份证,证件上年龄为17周岁。 张建秋了解真实情况后,马上和办案法官取得了联系,在查清了李某的真实年龄后,法院判决李某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 8 名称:何某故意伤害案 承办单位:苏州沉浮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但满春 2006年9月17日晚,在巴城镇某公司宿舍内,因表哥与他人发生冲突,被数人围攻殴打,何某一时冲动,用钢管将被害人祁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祁某为人体轻伤。何某因涉嫌伤害罪被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市人民法院决定为其指定辩护,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苏州沉浮律师事务所但满春律师承办该案。 何某伤害一案开庭时,但律师提出了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何某伤害他人情节轻微,主观恶意小;被告人属未成年人,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法院根据但满春的辩护,依法判处何某拘役五个月。当但满春兴奋地把这一结果电话通知何某的父亲时,电话那头传来了哽咽的声音……
案件 9 名称:刘某受伤赔偿案 承办单位:苏州沉浮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周 刚 2006年7月19日下午,农民工刘某与妻弟二人被小老板张某临时雇到一保力厂做拉电缆活计。由于缺少应有的安全措施,刘某站在3米多高的架子上拉电缆时,绳子突然断掉,刘某从架子上摔下跌成重伤。小老板任某支付了一万余元医药费后,就不愿意继续支付了。 在此情况下,刘某妻子找到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决定对刘某进行法律援助,并指派沉浮律师事务所周刚承办此案。 接手此案后,周刚当即与企业所在地劳动管理所联系,了解企业情况,找到了真正的老板。在对方当事人始终没有明确答复的情况下,周刚在与援助中心沟通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多次协商,终于在法院开庭前达成协议:有关人员赔偿当事人各项费用7万多元,其他后续费用由有关人员协商处理。该协议的达成,解决了当事人的燃眉之急,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名称:沈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 承办单位:四维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葛霞青 立益纺织有限公司工人沈某在工作中左膝严重扭伤,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医院方面曾多次建议其做磁共振检查等,屡遭立益公司拒绝,导致沈某病情恶化、损伤严重。后来,沈某被鉴定为工伤八级,但立益公司仍然不愿意给予相关待遇。在万般无奈之下,沈某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了此案,并指派四维律师事务所葛霞青律师承办此案。 在了解相关案件后,葛霞青多次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调查,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并且做了详细的调查笔录。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葛律师出具了大量调查取得的证据资料,证明沈某系立益纺织有限公司员工,证明沈某确实在工作时间由于工作原因造成了左膝严重受伤,符合我国法律对于工伤的认定标准。 仲裁开庭后,由于诉讼思路正确,案件达到预期目的,被申诉人立益纺织有限公司在大量事实面前最终与沈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各项费用112214.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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